(2017)云3324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娟春与黄宗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娟春,黄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娟春,女,傈僳族。被执行人:黄宗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娟春与被执行人黄宗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贡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宗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贡山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现执行款项已冻结足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宗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贡山县支行的存款14176.80元(执行案款14065.80元,执行费1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智审判员 张榆祥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