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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4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段娟春与黄宗阳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娟春,黄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4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段娟春,女,傈僳族。被执行人:黄宗阳,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娟春与被执行人黄宗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贡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冻结被执行人黄宗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贡山县支行银行账户存款,现执行款项已冻结足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宗阳在中国农业银行贡山县支行的存款14176.80元(执行案款14065.80元,执行费111.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智审判员  张榆祥审判员  怒秀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余晨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