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晶与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442号原告:王晶,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住所地安达市正阳一道街北海达商场三楼。经营者:洪万建,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王晶与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晶、被告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返还会员费2,261.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1日,王晶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处办理会员钻石卡,交付会员费2,999.00元,会员卡使用年限为5年,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为王晶出具收据一张,截止到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停业,钻石卡共用去738.00元(1.64元×450天=738.00元),剩余1375天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没有提供服务,共计2,261.00元,2017年7月5日,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贴出闭店关门通知,王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返还会员费共计2,261.0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辩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是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的主观原因,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正与出租房屋一方协商,重新开业,不应直接返还会员费。本院认为,王晶在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交纳了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五年会员费2,999.00元,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范围内履行义务,为王晶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于2017年3月23日以维修的名义停业,7月5日贴出闭店通知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现仍不能正常营业,不能继续为王晶提供健身服务,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退还未能为王晶提供健身服务的会员费,双方服务合同终止。因此,王晶要求安达市动岚健身退还剩余会员费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退还王晶会员费2,260.00元[2,999元-2,999.00元/(365天×5年)×450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安达市动岚健身会馆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存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夏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