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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辉,马丹,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桂香村3组。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能,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辉,男,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马丹,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审被告: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城东街79号。法定代表人:甘孝禄,总经理。一审第三人:黄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再审申请人江油易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生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辉、一审被告马丹、一审被告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一审第三人黄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易生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海昕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