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彩群与谢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彩群,谢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570号原告:田彩群,女,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东(原告之夫),男,1974年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谢发军,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田彩群与被告谢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田彩群诉称,被告谢发军在2016年11月向原告借款35000元,在2016年12月向原告借款67000元,在2017年1月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共计132000元。该借款应在2017年8月还清,但是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发军返还借款132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在本案中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在四川省开江县,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武胜县,二地均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或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龙艾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