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敖会、张志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会,张志平,柳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491号申请执行人:敖会,女,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系敖会之夫),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柳仕全,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敖会、张志平与被执行人柳仕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15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仕全向申请执行人敖会、张志平赔偿各项损失7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柳仕全银行存款或收入72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秦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