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6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669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勇,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江门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执行人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诉张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刑初69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张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张勇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66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清审判员 詹 兵审判员 何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何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