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颜红武、胡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红武,胡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颜红武,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胡宜勇,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4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胡宜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宜勇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宜勇的银行存款205798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0579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万兵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