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向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王向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677号原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云,公司员工。被告:王向阳,男,汉族,40岁,现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向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金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