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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刑更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英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薛英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971号罪犯薛英博,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文盲,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2)渭中法少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薛英博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九百四十二元五角四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薛英博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二十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二十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薛英博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薛英博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9日起至2030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