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民初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霞诉被告刘宝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霞,刘宝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81民初5071号原告:赵淑霞,女,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刘宝举,男,53岁,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霞诉被告刘宝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霞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霞撤回对被告刘宝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淑霞承担。审判员 刘明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