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刘国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刘国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923号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法定代表人:任宝忠,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振环,1956年11月11日生,住白山市浑江区。被告:刘国斌,男,住辉南县。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国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辉南县广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武传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