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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荣桃、刑弟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荣桃,刑弟汉,姚煜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77号被执行人郑荣桃,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刑弟汉,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姚煜锟,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郑荣桃、刑弟汉、姚煜锟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湘0104刑初53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荣桃、刑弟汉、姚煜锟盗窃罪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