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426薛明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明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4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明岐,男,1966年7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靖江市。因本案分别于2017年7月5日、7月24日、8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逮捕。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明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小凤,被告人薛明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薛明岐持已被注销的号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M×××××建设-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孤山镇孤山村燕子桥埭前道路由西向东行至东埭38号门前路段时,其车前部撞击路边电线杆,致其本人倒地受伤。当日15时00分,被告人薛明岐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37.2mg/100ml。靖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薛明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薛明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明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及查获经过,证人范某的证言,现场图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薛明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明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薛明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薛明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薛明岐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明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缪琴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彩虹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