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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54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李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李章琴,张炳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54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法定代表被执行人李章琴,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炳奇,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0123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与被执行人李章琴、张炳奇(2016)浙1081执54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炳奇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52弄2幢三单元505室、020室的房地产,现因被执行人李章琴、张炳奇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炳奇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52弄2幢三单元505室、020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城区187256号、187321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戴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