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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汇美丰高分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汇美丰高分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318号之一原告: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A座裙楼厦门石油交易中心2层5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5829H。法定代表人:田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杰,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汇美丰高分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杨二村草弄经济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29876566。法定代表人:黄小龙。原告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汇美丰高分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厦门聚优化学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