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终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西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西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终637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西汉,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荣昌区看守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严西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渝015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西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严西汉将其违法所得的现金500元退赔给被害人何某,对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严西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周晋川、代理检察员胡丹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西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严西汉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严西汉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西汉撤回上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刑初2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赟珏审 判 员 梁 婷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