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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侠满、梁宗宙、魏元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金侠满,梁宗宙,魏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8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负责人:王宗政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八一路广场东口被执行人:金侠满,男,汉族,1970年4月10日出生,住甘州区小河乡西六村十一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7004107830。被执行人:梁宗宙,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张掖市甘州区民主西街公路段家属楼9号楼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6212217810。被执行人:魏元祥,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甘州区马神庙2号小区3号楼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7206157879。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县支行与金侠满、梁宗宙、魏元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3986.86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宗宙名下在银行的存款4061.8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进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