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民初1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民初1668号原告:郭某,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浠水县南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4171016088。被告:王某,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住浠水县。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4年6月18日自愿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10万元。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分次支付了原告4万元,下欠6万元未履行。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履行。被告王某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要求于2017年8月30日还1万元,2017年底还2万元,2018年底还3万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及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等证据,欠条内容为欠原告1万元,并注明不包含另5万元。被告未到庭质证亦未举证,但被告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向本院提交了答辩意见,其对欠款6万元无异议,并承诺了还款计划。因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因被告王某对原告所诉事实亦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王某与原告郭某离婚后,就双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已支付原告4万元,下欠6万元的事实亦予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被告协议离婚时自愿签订书面协议书,已就双方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异议,被告欠原告6万元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院对原告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还款计划表示同意,本院应予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权。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郭某离婚后欠款6万元。此款限被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前付1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付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王某于上述第一笔付款日期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化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乐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