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卜庆华与被告卜凡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庆华,卜凡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06号原告:卜庆华,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牦牛西沟村。被告:卜凡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牦牛西沟村。原告卜庆华与被告卜凡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庆华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