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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卜庆华与被告卜凡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庆华,卜凡龙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206号原告:卜庆华,男,195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牦牛西沟村。被告:卜凡龙,男,50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营乡牦牛西沟村。原告卜庆华与被告卜凡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庆华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卜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