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财保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义忠与张业良 张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义忠,张业良,张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财保159号之一申请人孙义忠,男,197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法定代理人牛希美,系孙义忠之妻。被申请人张业良,男,198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张诗,住济阳县。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鲁0125财保159号非诉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孙义忠向本院申请撤销非诉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业良驾驶的张诗所有的鲁A100**号轻型普通货车查封的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乔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