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易胜明诉讼费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2执33号移送执行机关:武隆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易胜明,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武隆县。丁亚兵与易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023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易胜明未履行义务,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要求易胜明交纳诉讼费317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易胜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易胜明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情况,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易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其下落。现被执行人易胜明尚欠诉讼费3170元。经查,被执行人易胜明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兴文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徐永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