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孟祥彪与舒兰市亚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彪,舒兰市亚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彪。被执行人:舒兰市亚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彪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亚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2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停运损失12430.00元,案件受理费111.00元,执行受理费88.00元。我院依法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人民币12629.00元,并将全部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6)吉022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季振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