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勇德与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德,周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962号原告:李勇德,男,1983年9月23日生,傣族,普洱市思茅区人,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周蓉,女,1972年3月18日生,彝族,现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李勇德与被告周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李勇德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辛高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巾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