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执5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宋美平与苏爱平、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美平,苏爱平,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5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宋美平,男,汉族,1973年3月出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岳志军,镇江市丹徒区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苏爱平,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亚志,该公司董事长。宋美平与苏爱平、镇江市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1112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宋美平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54942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美平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5万元,尚未执行到位39942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112执54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2017)苏1112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潘光跃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