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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毅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毅军,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大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 辩护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毅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刘毅军在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毅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献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毅军及其辩护人仇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刘毅军与何某(已判刑)、刘某、黄某等4人驾车从郴州出发到邵东县城购买毒品,在离郴州较近的1收费站与何某的1外号叫“阿某”(未查明身份)的朋友及另1男子碰头后,6人驾驶2台车到邵东县城一出租屋二楼。“阿某”拿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毅军等4人试吸。4月20日傍晚,刘毅军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1200元的价格从“阿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5片及甲基苯丙胺1小包;何某以22000元价格从“阿某”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片。刘毅军等4人吃完晚饭后开车回郴州,21时许途经衡邵高速公路邵东南收费站时,被邵东县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从刘毅军身上缴获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5片,净重0.47克,甲基苯丙胺疑似物1小包,净重21.17克,大麻疑似物1小包,净重0.23克。经鉴定:从刘毅军扣押的5片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及1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毅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黄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毒品收缴专用收据,指认、称重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刘毅军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1.6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毅军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毅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仇雷提出的被告人刘毅军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毅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0日止。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俊如 人民陪审员  曾有能 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康 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