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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顺江、董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江,董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200号申请人刘顺江,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人董艳红,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顺江诉被申请人董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顺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诉讼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董艳红的配偶李先义在泌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62×××66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顺江以担保人曲德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丰田牌小型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顺江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艳红的配偶李先义在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具的银行账户为62×××66存款120000元。期限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查封申请人刘顺江提供的担保人曲德礼所有的车牌号为豫Q×××××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从2017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在查封有效期内案件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可以在查封届满前申请续查封,逾期不申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人承担。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准对该查封、冻结财产进行变卖、抵债等处分行为,不得办理抵押、过户手续,否则将依法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依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苗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