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赖波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赖波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10号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紫荆路振国巷2号翠桦花园1栋106铺。法定代表人:黄一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鸿钦,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波钦,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波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兴平电器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伟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