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执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宏与被执行人李昊、李洪学、宋振香、李玉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宏,李昊,李洪学,宋振香,李玉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宏,男,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昊,男,199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洪学,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振香,女,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玉广,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宏与被执行人李昊、李洪学、宋振香、李玉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玉广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邓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