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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英花与崔成道、李哲��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654号申请保全人:李英花,女,1960年1月23日生,朝鲜族,现���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崔成道,男,1968年4月22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李哲,男,1963年12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为延吉市。申请保全人李英花与被申请保全人崔成道、李哲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英华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不准被申请保全人崔成道、李哲出境。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制崔成道、李哲出境。2017年4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17)吉2401执保229号民事裁定书。2017年4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153号关于限制崔成道、李哲出境通知函(控制期限至2017年7月12日止)。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3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人刘英华提���对被申请保全人崔成道、李哲限制续控申请。2017年7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吉高法控字[2017]291号关于限制崔成道、李哲出境通知函(控制期限至2017年10月10日止)。2017年8月8日申请保全人李英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吉2401民初233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保全人崔成道出境,限制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二、解除被申请保全人李哲出境,限制期限��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止。三、解除申请保全人李英花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孙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