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39号原告:李某,女,住平原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平原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