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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439号原告:李某,女,住平原县。被告:赵某某,男,住平原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