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罗砚文与应城市兴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砚文,应城市兴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1113号原告罗砚文,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装卸工,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邓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应城市兴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城中古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陈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砚文诉被告应城市兴达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罗砚文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砚文的撤���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砚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砚文负担。审判员 兰木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