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小五、汪伶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小五,汪伶娟,汪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13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42500000008795。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岩,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周小五,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汪伶娟,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汪亮,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小五、汪伶娟、汪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五、汪伶娟、汪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元,已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范啟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