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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春苟、楼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苟,楼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苟,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楼守林,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苟与被执行人楼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光潮执 行 员 龚凌槐执 行 员 王志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书记员 吴志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