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民监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秀萍与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萍,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礼,尚桂红,赵状,尚晓春,张文明,刘清玲,李德言,赵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监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秀萍(系张建礼妻子),女,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中外合资思达建材有限公司(1997年被忻州中院宣布破产)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E座12层。法定代表人:田晓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明娥,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解放北路259号。法定代表人:赵状,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旱西门街25号楼307号。法定代表人:秦守礼。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建礼(系李秀萍的丈夫),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中外合资思达建材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忻州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尚桂红,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省农机鉴定站干部,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状,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尚晓春,女,1968年1月30日,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文明,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清玲(系张文明妻子),女,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工程师,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德言(系尚桂红丈夫),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鹏(系尚晓春丈夫),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再审申请人李秀萍因与被申请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山西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张建礼、尚桂红、赵状、尚晓春、张文明、刘清玲、李德言、赵鹏金融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并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秀萍称,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山西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北城支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完全不知情,也没有收到法院开庭的传票和判决书,直到2016年5月12日,申请人因房屋产权问题查看产权档案时才得知此事。二、原审证据《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上”李秀萍”的签字不是本人的,且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的原出纳员张某也出具证明在办理贷款期间没有见过李秀萍,也没有找李秀萍签过字。综上。原审法院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显然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中银投资有限公司称,一、我方对本案时效问题有异议,案件在2013年就审结,现在才申请再审,已过时效。二、借款的担保人都是签订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具体借款时的情况,借款单位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应该清楚,每个担保人也应该清楚。三、李秀萍的丈夫张建礼是容世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签订《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时,其也向银行提供了他和李秀萍夫妻关系的证明,即使李秀萍不知情,也构成表见代理。综上,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张建礼称,本人和李秀萍是夫妻,《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上”张建礼”的签字是本人所签,但李秀萍的签字不是李秀萍签的。其他被申请人没有到庭参加询问,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传票和判决文书均为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公告送达,送达程序合法,故不存在申请人所称没有收到法院传票和判决的问题。另申请人提出《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且有证人张某出具的证明也能证明此事实。本案再审审查询问时,申请人李秀萍的丈夫张建礼当庭承认,《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上张建礼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另被申请人中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原审时已提供签订《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时张建礼出具的其与李秀萍的结婚证等证明,故仅凭申请人李秀萍本人陈述和张某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签订《不可撤销的担保函》时李秀萍不知情。故申请人李秀萍的上述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秀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志斌代理审判员  刘英斌代理审判员  岳寸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