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刚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02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刚,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高中疑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刚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萍、被告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赵刚驾驶川AXXX**小型汽车,由雨城区和平路往挺进路方向行驶至雅州大道市公安局路口左转弯时,与在人行横道上从左侧往右侧骑自行车前行的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赵刚立即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曾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20时40分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刚支付了被害人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用4万余元。审理期间,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赵刚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伤情说明、死亡通知书、死亡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视频资料,被告人赵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刚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安全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刚案发后主动报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垫付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的驾驶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树文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范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