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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郭红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郭红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长虹北路*号。负责人:蔡黄芹,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郭红光,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与被告郭红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