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晓明与黑龙江润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黑龙江润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黑龙江润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黑龙江润龙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现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民终1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吕维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 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