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辖终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海正、范梦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海正,范梦春,马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皖08民辖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正,男,198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梦春,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静,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上诉人吴海正因与被上诉人范梦春、马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原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2017)皖0881民初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海正上诉称: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夫妻装修酒店,经双方结算,被上诉人欠60万元,上诉人多次催讨,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约定了分期偿还,但是被上诉人违背约定,故上诉���起诉。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之前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转化为给付货币与接收货币的还款合同法律关系,还款计划书就是当事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份如何还款的新合同。本案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与之前的装饰装修毫无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这个还款合同的履行地,桐城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故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梦春、马静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认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计划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从之前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转化为给付货币与接收货币的还款合同法律关系之主张,因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本案系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索讨装饰装修款引起纠纷,原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畴,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书 庆审判员 马军审判员叶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 启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