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黄梨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梨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2刑初77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梨萍,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7年3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7〕8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梨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保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梨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7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黄梨萍在昆明市五华区小屯立交桥下面路边,将被害人谢某放于执法车辆座位上的一部华为MATE8警务通手机(经鉴定价值1800元)盗窃后逃离现场。民警经过工作,于2017年3月17日将被告人黄梨萍抓获归案,并把手机找回,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认为对被告人黄梨萍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黄梨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以下证据印证:1、被告人黄梨萍户口证明及供述;2、抓获经过;3、被害人谢某报案及陈述;4、证人吕某证言;5、辨认笔录及照片;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提取笔录;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9、昆明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昆明市五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10、出生证明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经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梨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梨萍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梨萍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钱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法官助理 谭 山书 记 员 王智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