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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杜纪先与孙文强、高亚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纪先,孙文强,高亚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05号原告杜纪先,女,汉族,1955年7月20日出生,地址: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孙文强,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高亚彪,男,汉族,1995年11月8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南乐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段志友,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纪先诉被告孙文强、高亚彪、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纪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纪先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杜纪先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