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福荣与卜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荣,卜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537号原告:沈福荣,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青、陈超(实习),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武平,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沈福荣与被告卜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福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沈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