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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福荣与卜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福荣,卜武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537号原告:沈福荣,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青、陈超(实习),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卜武平,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告沈福荣与被告卜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沈福荣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福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沈福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俊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