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覃某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杨某某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304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某某定于2017年9月8日前付给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清)。本院认为,既然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304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谭 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胤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