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景洪市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洪市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4130号原告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第三城映象欣城C区C5栋1708号。法定代表人林双。委托代理人王凤,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景洪市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景洪市勐海路74号水岸华庭2栋2-304号。法定代表人葛旭。原告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市力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565.5元,由原告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565.5元退还原告昆明亿农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王恒刚审判员 颜芬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达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