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终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终33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7)晋11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违禁品15小包土制海洛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撤回上诉。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刑初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康照明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