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与南京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徐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徐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948号原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法定代表人:林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宁飞,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群力路18号1幢。法定代表人:徐新明。被告:徐新明,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原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南京恒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徐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计4111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381元,由原告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廖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