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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与王广明、鹿丙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王广明,鹿丙响,鹿丙辉,鹿丙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00517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负责人鹿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广明,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鹿丙响,男,1974年12月7日生。被执行人鹿丙辉,男,1976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鹿丙凯,男,197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庄支行(以下简称紫庄支行)诉被告王广明、鹿丙响、鹿伟、鹿丙辉、鹿丙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5)贾商初字第0002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2017年02月20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广明、鹿丙响、鹿伟、鹿丙辉、鹿丙凯于2017年02月23日给付人民币9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3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2017年06月02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大额存款、无车辆、证券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2月向徐州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交易中心提请查询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经本院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调查走访,被执行人均不在家中。6.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高 伟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子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