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5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王四海与丁卫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海,丁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5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四海,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丁卫军,男,1969年4月22日生,汉族,租住盐城市大丰区。申请执行人王四海与被执行人丁卫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大商初字第0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吕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