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7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王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701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2区****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道军,男,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王毅,男,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其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军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