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绪秀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绪秀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294号被拘留人:李绪秀公民身份号码:×××3965本院在执行沈金法;沈国军;沈国勤与李绪秀(2017)浙0424执1294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李绪秀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