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杜西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西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775号罪犯杜西安,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2008年1月7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杜西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931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6年8月16日经本院裁定不予减刑。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7年7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杜西安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十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十九个积极。本院认为,罪犯杜西安虽能积极改造,其狱内消费显示其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但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应视为无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西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